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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62751號“臻世喜”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湖南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5-05-06
異議人吳希浪對被異議人福建省世喜茶業文化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標公告》第75462751號“臻世喜”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臻世喜”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4類“煙草;雪茄;香煙”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3058925號“喜世XISHI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4類“香煙;(防止煙草變干的)保潤盒”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均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文字構成、讀音及整體外觀存在一定區別,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等證據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5462751號“臻世喜”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