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熱線:

公司動態
第74811603號“豐田麥谷”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5-04-18
異議人豐田汽車公司對被異議人徐海萌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標公告》第74811603號“豐田麥谷”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豐田麥谷”指定使用于第35類“貨物展出;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4244498號、第12128343號“豐田”、第10115012號“TOYOTA”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5類“替他人推銷;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廣告”等服務上。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的內容、特點、方式、對象等相近,屬于類似服務,但雙方商標文字構成、讀音、含義及整體外觀差別較大,未構成近似商標,共同使用于類似服務上,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異議人注冊并使用于“汽車及其零配件”商品上的“豐田”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雙方商標整體有明顯區別,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關聯性不強,因此被異議商標未構成對異議人上述商標的抄襲和摹仿,其注冊不會誤導公眾,也不致損害異議人的利益,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擴大保護。本案中,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犯其在先商號權,以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等規定缺乏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4811603號“豐田麥谷”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