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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725165號“速湃崎SUPAIQI及圖”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5-04-11
異議人項目俱樂部對被異議人山西玖弘體育文化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標公告》第69725165號“速湃崎SUPAIQI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速湃崎SUPAIQI及圖”指定使用在第9類“激光水平測量儀;非醫(yī)用激光器;激光導向儀”、第28類“體育活動器械;體育運動器械”等商品上。異議人對上述所有類別的初步審定提出異議。異議人引證在先經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1033623號、第1008055號“NABAIJI”,以及在先注冊第19150699號、第19150711號“湃綺”等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9類“水位儀;太陽鏡;體育用護目鏡”、第28類“游戲器具;玩具;帆板”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雖屬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以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9725165號“速湃崎SUPAIQI及圖”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