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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41285號“蝶蓮花”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長沙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湖南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5-04-08
異議人荷花集團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景德鎮蘭鈺龍庭陶瓷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標公告》第74941285號“蝶蓮花”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蝶蓮花”指定使用于第42類“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軟件即服務(SaaS);電子數據存儲;材料測試”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申請的第64202837號“LOTUS”、在先注冊的第3410698號“LOTUS”、第59866033號“LOTUS及圖”、第60744541號“LOTUS NYO及圖”、第5782390號“ENGINEERED BY LOTUS”、第60162458號“LOTUS ROBOTICS”、第60178466號“LOTUS NYO ROBO GALAXY及圖”、第60161559號“LOTUS NYO ROBO GALAXY及圖”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車輛性能檢測;工程服務;工業品外觀設計;質量控制”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在內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屬于類似服務,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上述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區別明顯,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若共存于市場上應不致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侵犯其在先字號權,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字號具有一定區別,相關公眾不易將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字號相混淆,進而損害異議人的利益。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對異議人的字號權構成侵犯。本案中,異議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其注冊并使用在“汽車”商品上的“路特斯”、“LOTUS”、“蓮花”商標,但異議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不足,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4941285號“蝶蓮花”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